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一三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經標示為H㈩者,合計淨重0.四三公克、包裝重0.四五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一.九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包重約六.五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重約一.九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毛重一.九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而海洛因二包(經標示為H㈩者,合計淨重0.四三公克、包裝重0.四五公克)(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八三一號偵查卷第四十四頁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此部分聲請為正當,另扣案之白粉三包(標示為H㈠者,合計淨重四.0四公克,包裝重一.五三公克)經鑑定結果,均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有上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按,則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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