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831號聲請人 蔡明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達瑞 CENTINOMARCDERYL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正確名稱及護照號碼。(依所附聲請狀與居留證影本不符)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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