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家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喪葬費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46號上訴人 李淑霞 ( 謝欣翰 之承受訴訟人)
謝承堯 (謝欣翰之承受訴訟人) 謝承達 (謝欣翰之承受訴訟人) 謝姝臻 (謝欣翰之承受訴訟人) 謝佩芸 (謝欣翰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麗淑 請求返還喪葬費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39,93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45,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黃悅璇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