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房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 劉信佑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派下權房份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陳報被告等人所占系爭祭祀公業之房份各為何。
三、原告訴之聲明將被告等人之身分誤載為原告,應予更正。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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