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257號
原 告 即
反訴 被告 未○○
原   告 寅○○
      戌○○
      辛○○
      丙○○
      午○○
      乙○○
      玄○○
      丁○○
      天○○
      卯○○
      子○○
      亥○○
      酉○○
      黃○○
      己○○
      宇○○
      地○○○
      宙○○○
      D○○○
共同訴訟代  劉永培 律師
理人
複代理人  丑○○
被   告 F○○
      巳○○
      申○○
      甲○○
      辰○○
      A○○
被   告G○○
      E○○
      庚○○原名 李正芬
            四樓
      壬○○
            號十樓
被 告 即癸○
反訴 原告戊○○
            樓
      B○○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C○○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複代理人   游欣怡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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