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屏小字第195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阮世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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