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勞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私立天主教輔仁大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零壹佰
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仟 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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