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侯朝文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 律師被告 劉興坤 被告新通企業行址設桃園市大西區南真里19鄰三塊厝兼法定代理人 胡孝淞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易字第5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侯朝文於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60號被告胡孝淞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時(嗣經裁定改行簡易判決程序,現由104年度審簡字第506號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