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調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及第40
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貨款,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0
3條第1項第11款「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在新臺幣500,000元以下」之事件,依同法第424條
第1項之規定,以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經查,本件聲請
人起訴時,相對人戶籍所在地為「南投縣仁愛鄉春陽村4鄰
永樂巷24號」等情,有相對人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