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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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聲字第72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甲○○
相 對 人 乙○○
39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98年7月27日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