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再簡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遠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
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590元(本件再審原告係就支付
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並非「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
第521條第2項、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再審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7876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
幣759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