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再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再簡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遠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
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590元(本件再審原告係就支付
  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並非「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
  第521條第2項、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再審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7876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
  幣759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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