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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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救字第16號
抗 告 人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98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此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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