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聲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聲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聲上字第4號抗告人 許榮棋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本院99年度民聲上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則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微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經查,抗告人於民國99年7月28日對於本院99年度民聲上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迄今均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則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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