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4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天恩上列被告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居臺中市○○區○○里○○○路○○○巷○號11樓之3」部分,應予刪除;理由欄關於「該40小時之義務勞務被告已於『99年8月8日』履行完畢」部分,更正為「該40小時之義務勞務被告已於『98年12月31日』履行完畢」。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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