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1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119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安和消防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含廢止前)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 陳報 安和消防有限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事件,並列清算人或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