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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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請人宙昇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國

代理人 何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合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陳育暉

土地銀行南投分行

113年10月31日

58,000元

SCAA6924206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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