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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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請人宙昇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國
代理人 何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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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113年10月31日
58,000元
SCAA6924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