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移調字第39號民事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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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調解筆錄

聲請人李振楠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 律師

相對人 張文垣 即春盛行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勞移調字第39號給付工資等勞動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下午5時05分在本院勞動調解室一

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吳芝瑛

勞動調解委員陳嘉惠

勞動調解委員 黃豐隆

書記官鄭仕暘

到庭調解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聲請人李振楠到

楊怡君

聲請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曾嘉雯律師到

相對人張文垣即春盛行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鍾韻聿律師到

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李振楠共計新台幣(下同)20萬元。

(其給付方法為:民國於114年4月21日以前匯款至聲請人

楊怡君之帳戶,戶名:楊怡君,銀行:新光銀行西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楊怡君共計15萬元。

(其給付方法為:民國114年5月20日以前給付10萬元、114年6月20日以前給付5萬元,匯入前項聲請人楊怡君指定之帳戶)

三、兩造同意自本調解期日起,因雙方勞動關係所生一切民、刑

事請求權,(包含但不限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

工退休金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

法、就業保險法、民法等一切勞工權益)均拋棄,不得再向

他造、相對人所屬人員為任何民、刑事或行政上主張或請求

。如已提出而尚未結案者,兩造同意自本調解期日起15日內

向上開機關撤回。

四、本件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李振楠

楊怡君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曾嘉雯律師

相對人張文垣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鍾韻聿律師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記官鄭仕暘

勞動調解委員陳嘉惠

勞動調解委員黃豐隆

法官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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