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許丞岳 訴訟代理人 曹世儒 律師被告 洪振嘉
廖士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簡字第28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文家倩
法官李陸華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