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596號聲請人 江財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人 江玉霞 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江陳阿宴 之遺產免稅證明書與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三、聲請人應提出符合受監護人江玉霞應繼分之被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
四、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市場交易現值,並提出相關證據證之。(例如:內政部不動產交易交易實價查詢資料)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