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玖仟叁佰玖拾伍元,折合銀元貳拾伍
萬叁仟壹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捌拾伍元貳角,折合新台幣捌仟叁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叁佰壹拾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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