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九一號
上訴人茄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被上訴人壯達工程有限公司設屏東縣○○鄉○○路○○○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吳芝瑛 律師 鄭勝智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楊富強~B法官楊國祥~B法官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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