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用藥酒醉駕駛罪(九十一年度營交簡字第五五五號),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一二號),於九十年五月七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因犯用藥酒醉駕駛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九十一年度營交簡字第五五五號),於九十二年五月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