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埔小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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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小字第26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沈坤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
000號6樓,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道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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