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美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美禎 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93,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