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8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8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慶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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