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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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8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慶玲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拾捌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9萬5,625元(本金)×8年349日(90年12月9日起至99年
12月22日止所經過時間)×19.69%(週年利率)】+【9萬5,
625元(本金)×8年349日(90年12月9日起至99年12月22日
止所經過時間)×19.69%(週年利率)×10%(違約金)】=
18萬5,4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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