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152號
原 告 邱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朝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226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2,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