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0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10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0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銘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2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銘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依行為人之責任,審酌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知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不應於酒後駕駛交通工具上路;兼衡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6毫克,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暨其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具國小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2195號被告李銘進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0路000巷0號居彰化縣○○市○○路000號8樓801
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銘進前於民國107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速偵字第159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尚未判決(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自107年3月26日22時許起至翌(27)日0時止,在彰化市三民路附近小吃攤,飲用高梁酒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已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公眾通行之安全,基於酒醉不能安全駕駛之犯意,於同年月27日6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年月27日11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忠勇路與永春南路口時,因面有酒容、行車軌跡不穩,為警攔查,發覺其酒味甚濃,遂於同年月27日11時35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0.26MG/L,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銘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攔查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檢察官黃鈺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志銘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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