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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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29號聲請人 張富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毅皓┌──────────────────────────────────────────────┐│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若錦 │臺灣銀行大里分行│102年2月25日│9,000元│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