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告 陳孟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滄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