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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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50號原告 蘇靜慈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鄭秀謹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賴惠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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