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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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39號原告 楊麗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孔德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孔德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3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