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75號原告 林俊榮 被告 陳昱竹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3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5,948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8日以10
2年度補字第91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1件附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