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15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158號
原   告  李瓊蓮
被   告  林麗華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鄧啟明
       曾文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麗華、曾文珪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民國101年11月理科的百年作品在新竹市○○路○○○號6
樓之17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內即將完成,被告三人開始
搶奪,101年1月16日被兩大卡車載走,被告林麗華承認
是他們教唆的,拿走了屋內所有的東西,被告鄧啟明連買
方要付的地價稅都叫被告林麗華向原告追討,鈞院105年
度簡上字第454號子股於106年3月21日準備程序開庭,
原告當天用一百萬跟他買,被告曾文珪拒絕了,糸爭房屋
的價錢只要看系爭房屋的裁判費補繳多少即知,補繳新臺
幣(下同)31,200元,被告鄧啟明醉翁之意不在酒,在意
理科的百年作品,因為系爭房屋最後落在被告鄧啟明手中
,被告曾文珪強迫原告去雲林二監,然後強迫原告中了百
年作品的化學細菌,表示被告曾文珪已拿到了化學細菌篇
,在105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中,被告曾文珪當庭罵所有
的法官都是白癡,被告曾文珪為何如此有自信,難道是確
定化學細菌篇在他手中。每個人都說房客 楊友良 欠被告30
萬,房客楊友良損失所有的家當,以及理科損失百年作品
,應該值30萬,況且30萬是被告認同的數字。
(二)原告在新竹的系爭房屋跟房客即訴外人 揚友良 共同持有,
房子的名字是原告的,房客負責所有的裝備,屋頂的防水
以及磁磚下的設備,由楊友良付給裝修工人30萬元。被告
都叫小弟去跟楊友良要屋內的東西,如果不給,他們就打
人,他們憑什麼要把楊友良趕走。因為有拿走楊友良的屋
內設備,所以要被告賠償原告30萬元。楊友良住在房子裡
面,但整天被人家趕出來,最後死在系爭房子裡面,現在
所有設備都不見了,被告不該拿走不屬於她們的東西。因
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故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林麗華、鄧啟明、曾文
珪應平均賠償原告30萬元,及自106年8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鄧啟明則以:這些事情伊都不知道,伊是跟仲介購買房
子,伊買了房子之後一直被原告提告。伊買房子交屋,裡面
都空無一物。被告林麗華是賣伊房子的人,因為原告告伊很
多件,後來伊才瞭解,因為原告的兒子跟被告林麗華借錢,
把房子信託登記給被告林麗華,後來沒有還錢,所以被告林
麗華就把房子賣給伊,至於被告曾文珪伊不認識。原告是否
有請求權,伊懷疑,況且屋內都沒有東西了等語置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被告林麗華、曾文珪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明文規定。原告主張被告三人於
101年1月16日以大卡車載走系爭房屋內之物品,受有不
當得利云云,核屬「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
害之不當得利」類型,自應由原告就被告三人有共同侵害
事實之存在負舉證責任,惟原告所提權利讓與契約、收據
信德地政士事務所收費表、新竹市稅務局總局102年契
稅繳款書、102年9月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
皮膚科診所藥品明細表、訴訟費用繳納通知單、本庭函文
、統一發票、另案陳報資料等件,均無法證明被告三人確
有其所指取走系爭房屋內物品之共同侵害事實,原告主張
被告因此受有30萬元之不當得利,自無可採。
(二)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人平均
賠償原告30萬元,及自106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再逐一論
駁,併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