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魏聖傑
魏聖裕
何金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聖傑、魏聖裕、何金花間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其為相對人魏聖傑之債權人,本
於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何金花就其被繼承人
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並塗銷民國99年9月17日相關以分
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登記之詐害債權行為。惟其訴訟標的既
為撤銷相對人所為上開詐害債權行為之撤銷權,核其法律關
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