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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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陳金泉

訴訟代理人 溫若屏

被告 何憶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憶凱被訴幫助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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