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02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302號

原告 張瑀瓘

被告 詹洛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竊盜罪嫌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免訴,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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