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0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時傑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七九四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林瑞斌法官施俊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