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告乙○○
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忠沂 律師被告己○○
庚○○丁○○戊○○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 律師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禁止原告乙○○同時為原告 徐豔平 起訴之被告兼其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魏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