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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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