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1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拾貳萬捌仟肆佰元(詳如計算式),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立原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占用面積)4,200×102=42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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