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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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丁○○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乙○○、丁○○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復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詹慶堂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