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