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五九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四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拾公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十九時許,在台中市○○路○段○○○巷○○○弄○○○號,查獲其施用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之安非他命重約十公克及吸食器一組,係屬違禁物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十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另扣案之吸食器一組係屬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是依前揭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