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鑑字第一七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判決(八十八年度竹交簡字第八七號),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確定。詎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八十九年度彰交簡字第三二號),並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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