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0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損害債權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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