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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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20號原告 王瑞嘉 訴訟代理人 鍾義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哲毅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4,850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