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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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82號上訴人 楊金龍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陳菊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劉傑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464,600元【計算式:判決返還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依土地公告現值42,000元/㎡×占用土地面積106.3㎡=4,464,600元),至上訴人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提起上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