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東全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4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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