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05號原告 魏谷安 特別代理人 魏煜 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聖杰 (原名 張佑賢 )間因本院民國104年度重訴字第405號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8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金秋伶